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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CCER前,先在注册登记系统把这五类记录调出来核对

资料核对日期:

买CCER和买别的碳资产不一样:核证自愿减排量不是卖方仓库里的现货,而是登记、持有、变更、注销都要在国家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里留下记录的量。办法第六条写明,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所以尽调的第一条纪律是——以注册登记系统的记录为准,而不是以卖方发来的截图为准。

下面五类记录,按条款顺序排列,各自对应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或公开的信息。

一、项目登记:确认这个项目真的登记过

登记这一步有两条硬门槛。第十条规定,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并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同条还规定,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减排义务的项目、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登记。

核对动作:调出项目登记记录,比对开工时间与方法学要求是否吻合;如果是配额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直接排除。第十五条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第十五条要求公开的是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项目设计文件和审定报告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二、公示与审定:确认两段公示和两个独立报告

第十二条要求项目设计文件公示二十个工作日,并同步公示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名称。第十九条对减排量核算报告提出同样要求。

核对动作:确认设计文件、核算报告各自有完整公示记录,并记下两次公示的机构名称。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明确,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报告中作出承诺。这项承诺是机构的责任声明,报告结论本身仍要逐项比对方法学要求和项目实际条件,不能直接当作核减结论采信。

三、减排量核查:确认量和时间窗口都对得上

第十七条列明登记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符合保守性原则,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在可申请登记的时间期限内;每期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其产生时间应当在该期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第二十二条明确,登记后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核对动作:要求卖方给出每一批量的产生时间,检查是否落在五年窗口内;数量口径统一到tCO2e,不要接受"万吨"或"吨CO2"混用的说法。

四、两条容易被忽略的独立性红线

第十八条规定,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该项目审定的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也不得与委托的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核对动作:把项目审定的机构和核查的机构名称放在一起比,如果是同一家,这条链就不成立。第七条和第三十条还显示,交易机构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第三十条写明,开展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对机构身份的疑问,要求对方出示批准文件,并对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不要接受口头介绍。

五、状态、用途和跨境

第二十八条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销全国或地方碳市场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则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这批量可以自由跨境使用"这类说法,目前在这部办法里没有依据。如果卖方把它作为卖点,先把依据要过来。

最后一步:把承诺书要过来

第十四条要求,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二十一条针对减排量登记,要求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还应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业主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

核对动作:要求卖方提供已签署的承诺书,并写入采购合同作为附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这是面向社会的监督举报渠道;对买方自身的合同救济,仍需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处理。

一句话总结

尽调的核心动作只有一个:把卖方口头描述的每一条主张,换成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或公开的信息里的一条可查记录。凡是该公开信息里查不到、数量口径说不清、或者两家机构是同一家,就先不谈价格。

本文为编辑整理的核对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认证结论。具体项目请结合当期项目方法学与自身业务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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