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碳汇新方法学落地前,项目业主该核对哪些权属材料
资料核对日期:
2026年10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85号),在原《造林碳汇(CCER—14—001—01)》基础上修订形成新版方法学,并同步明确了项目管理与减排量权属要求。
现在能不能直接用?还不能
通知第四条写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也就是说,截至本文核对日期(2026-10-14),新方法学尚未正式施行。同时,通知明确:正式施行前已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平台按照原方法学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需要区分两类文件:方法学正文的技术要求要看随文发布的附件 PDF;本通知本身讲的是管理机制与权属安排,不要把通知里的要求当成方法学全文的技术细节。
权属是这次修订最硬的一条
通知第二条把要求写得很直接:提交申请的造林项目应符合产权清晰的条件;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
对项目业主来说,这句话落到具体动作上就变成两问:
- 我是不是林木所有权人?如果是,准备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
- 如果我不是,需要在提供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之外,另附林木所有权人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的减排量转让协议。
也就是说,业主与林权人不一致时,多出一份协议是硬性材料,不是可选项。
别漏掉不皆伐承诺
通知第三条要求项目业主取得项目林木所有权人出具的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这份承诺由林权人出具,与上面的权属证明是两件事: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是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用来证明权利归属;通知第三条的不皆伐承诺证明,约束的是项目寿命期内的采伐行为。
材料准备时,把这两类文件分开归档,避免只备了权属证明而在承诺文件上卡住。
现行流程里本来就要做的几件事
《管理办法》是这次修订的依据,其现行文本为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并已根据2026年9月20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项目业主可以按现行条文同步准备:
- 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并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登记。
- 项目设计文件在申请登记前须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公示期二十个工作日,并同步公示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名称。
- 项目业主需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承诺书。
- 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该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
- 项目设计文件与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在最后一期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关于跨境,说法要收着写
不少从业者会把造林碳汇与国际碳市场前景联系在一起。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条是"另行制定",不是"已经放开"。在配套规定出台前,把造林碳汇描述为可自由跨境交易的品种并不准确。
一个按顺序做的自查动作
- 确认自己项目的开工时间是否在2012年11月8日之后,并确认项目不属于有法定或政策减排义务、也不在配额管理范围内。
- 核对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确认权利人姓名或主体与项目业主是否一致。
- 权利人不一致的,取得林木所有权人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的减排量转让协议,并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 向林木所有权人索取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
- 对照注册登记系统,梳理已有项目的登记状态与设计文件公示记录。
- 关注通知施行时点,在施行前后按适用方法学安排后续的编制、审定与登记。
以上是编辑整理的操作清单,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认证结论。涉及具体项目时,请以官方发布的通知、办法与方法学附件原文为准,并咨询主管部门或受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本文未查阅通知所附《造林碳汇(CCER—14—001—V02)》PDF 附件的具体技术内容,相关技术要求需以该附件原文为准。
官方来源
-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85号) — 生态环境部,2026年10月9日印发,核对日期:2026-10-14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1号) —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根据2026年9月20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核对日期:2026-10-14